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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统一海事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的通知 - 保护海洋测绘数据安全措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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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统一海事调查处理信息发布的通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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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安全﹝2006﹞122号 2006年3月30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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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直属海事局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地方海事局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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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保证海事调查工作的严肃性、公正性、客观性,避免因不实信息的误导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,现就加强海事调查处理信息发布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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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对外发布海事调查处理信息,指定1-2名信息发布人,及时发布信息;对外发布信息应经局领导审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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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单位只发布由本单位负责调查的事故信息,如有必要应协商有关单位统一对外发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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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发布正在搜救过程中的事故(险情)信息时,不对事故的原因、责任等加以判断和分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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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发布正在调查的事故(没有完成事故调查报告)信息时,对外只公布事故简单情况,且仅限于事故本身的客观内容,不做主观推测、判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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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发布信息必须严肃认真,反复核实,不与法规条文相冲突,不与客观事实相矛盾,不泄漏调查过程中的证据,不妨碍调查处理工作的继续进行,充分考虑报道将会产生的社会效应。信息涉及专业技术的内容要由专业人员把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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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任何对外发布的书面信息都要署名发布人及所属单位;任何对外发布的口头信息都要经过局领导同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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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各单位任何部门、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提供信息给其他部门或新闻媒体,否则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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